1.1 Servietten Wimmel e.K.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的《一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GTC”)
所有者: Christian Behrends(以下简称“卖方”)制定的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GTC”),适用于消费者或商户(以下简称“客户”)与卖方之间就卖方在线商店中展示的所有商品和/或服务所订立的所有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在此反对纳入客户自身的条款。
1.2 对于涉及礼券交付的合同,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本一般条款与条件(GTC)应相应适用。
1.3 根据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消费者是指为非主要商业活动或非自营职业活动目的而进行法律交易的任何自然人。
1.4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所指的商人,是指在进行法律交易时,以从事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为目的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2.1 卖方在线商店中的产品描述不构成卖方的约束性要约,仅用于促使客户提交约束性要约。
2.2 客户可通过卖方在线商店中集成的在线订单表单提交要约。具体而言,客户将选定的商品和/或服务放入虚拟购物车并完成订购流程后,点击确认订单的按钮,即就购物车中所含的商品和/或服务向卖方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订立合同要约。客户亦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在线联系表或电话向卖方提交要约。
2.3 卖方可于五日内接受客户的要约,
- 通过发送书面订单确认函或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订单确认函;在此情况下,客户收到订单确认函的时间为决定性依据,或
- 向客户交付所订购的商品;此时以客户收到商品为准,或
- 在客户下单后要求其付款。
若上述多种情形同时适用,则合同自上述情形中最早发生之时成立。若卖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接受客户的要约,则视为拒绝该要约,客户不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2.4 若选择PayPal提供的支付方式,付款将由支付服务提供商PayPal (Europe) S.à r.l. et Cie, S.C.A.(地址:22-24 Boulevard Royal, L-2449 Luxembourg,以下简称“PayPal”)处理,并受PayPal使用条款约束,该条款可查阅:https://www.paypal.com
2.5 当客户通过卖方的在线订单表格提交要约时,合同文本将在合同订立后由卖方保存,并在订单发送后以文本形式(例如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发送给客户。除上述情形外,卖方不再提供合同文本的查阅途径。若客户在提交订单前已在卖方网店注册用户账户,订单数据将存储于卖方网站,客户可通过其受密码保护的用户账户,输入相应登录凭证免费查阅该数据。
2.6 在通过卖方的在线订单表单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订单之前,客户可通过仔细阅读屏幕上显示的信息来识别输入错误。使用浏览器的放大功能来放大屏幕显示,可能是识别输入错误的有效方法。
在电子订购过程中,客户可通过常规的键盘和鼠标功能修正所有已输入的数据,直至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
2.7 合同的订立仅支持德语和英语。
2.8 订单处理及联系通常通过电子邮件和自动订单处理系统进行。客户有责任确保其为订单处理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准确无误,以便能够接收卖方发送至该地址的电子邮件。特别是,若客户启用了垃圾邮件过滤器,则有责任确保卖方或受卖方委托处理订单的第三方发送的所有电子邮件均能送达。
3.1 消费者享有撤销权。
3.2 关于撤销权的详细信息,请参阅卖方的撤销说明。
4.1 除非卖方在产品描述中另有说明,所示价格均为包含法定销售税的总价。如有运费,将在相应的产品描述中单独列明
4.2 付款方式可选择卖方网店中列出的任意一种。
4.3 若向欧盟以外国家发货,个别情况下可能产生额外费用,此类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卖方不承担责任。这包括例如银行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转账费、汇兑费)或进口关税及税费(海关费用)。即使商品未运往欧盟以外国家,但客户从欧盟以外国家进行付款时,也可能产生此类汇款费用。
4.4 若约定通过银行转账预付,则付款应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除非双方已约定较晚的到期日
4.5 选择信用卡支付方式时,发票金额应在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信用卡支付由PAYONE GmbH(地址:Lyoner Str. 9, 60528 Frankfurt/Main, Germany)负责处理,卖方授权该机构以其名义收取款项。PAYONE GmbH将从客户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收取发票金额。客户在网店下单后,信用卡将立即被扣款。即使选择了通过PAYONE GmbH进行的信用卡支付方式,卖方仍需负责处理一般客户咨询,例如关于商品、交货时间、发货、退货、投诉、撤销声明以及发货或信用票据等事宜。
5.1 若卖方提供商品运输服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在卖方指定的配送区域内将商品送达客户指定的收货地址。在处理交易时,以卖方订单处理系统中指定的收货地址为准。
5.2 若因无法向客户交付而导致承运公司将货物退回卖方,客户应承担此次未成功发货的费用。若客户已有效行使撤销权、因客户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无法交付,或客户暂时无法接收所提供的服务(除非卖方已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客户),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5.3 若客户自行提货,卖方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货物已备妥可供提货。收到电子邮件后,客户可在与卖方协商后前往卖方营业场所提货。在此情况下,将不收取运费。
5.4 若供应商供货错误或供货不当,卖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此条款仅在卖方对供货中断不承担责任,且已与供应商签订具体对冲交易的情况下适用。卖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获取货物。若货物无法供应或仅部分供应,卖方应通知客户并立即履行对价义务。
若卖方进行预先交付,在应付的购买价款全额付清之前,卖方保留对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
7.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适用法定瑕疵责任规定。有别于此,以下条款适用于货物交付合同:
7.2 若客户作为商人行事
7.3 上述责任限制及诉讼时效缩短的规定不适用于
7.4此外,对于商人,任何可能存在的法定追索权的法定时效期间不受影响。
7.5 若客户属于《德国商法典》(HGB)第1条所指的商人,则其负有根据《德国商法典》第377条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向卖方通知瑕疵的商法义务。若客户未履行该条款规定的披露义务,则视为已认可货物。
7.6 若客户作为消费者,须立即向承运人报告任何明显的运输损坏,并相应地通知卖方。若客户未能遵守此规定,不影响其针对瑕疵提出的法定或合同索赔权。
卖方对客户承担以下所有合同、准合同及法律(包括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及费用补偿责任:
8.1 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卖方均承担无限责任
8.2 若卖方因过失违反了实质性合同义务,其责任仅限于合同典型且可预见的损害,除非根据上段规定适用无限责任。实质性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根据其内容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对卖方施加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前提,且客户通常可依赖其履行。
8.3 除此之外,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上述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卖方对其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9.1 由卖方在促销活动中免费发放、具有特定有效期且客户无法购买的优惠券(以下简称“促销优惠券”),仅可在卖方的在线商店内且仅在指定时间内兑换。
9.2 若促销券条款中存在相关限制,个别商品可能不参与本次促销活动。
9.3 每笔订单仅限使用一张促销券。
9.4 商品价值应至少等于促销券面值。卖方不予退还剩余金额。
9.5 若促销券面值不足以支付订单金额,客户可选择卖方提供的其他支付方式之一支付差额。
9.6 促销券余额不可兑换现金,且不产生任何利息。
9.7 若客户依据其法定撤销权退回全部或部分由促销券支付的商品,则该促销券将不予退还。
9.8 促销券仅限券上指定的人员使用。禁止将促销券转让给第三方。卖方有权但无义务核查相应券持有人的使用资格。
双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均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且排除关于动产国际购买的法律规定。对于消费者,此法律选择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未撤销所授予的保护范围内适用。
若客户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下的独立财产,且其所在地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则卖方营业地应为本合同产生的所有法律纠纷的唯一管辖地。若客户住所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且本合同或合同项下的索赔可归属于客户的职业或商业活动,则卖方营业地应为本合同产生的所有法律纠纷的唯一管辖地。但在任何情况下,针对上述情形,卖方有权向客户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卖方已同意电子商务倡议“Fairness in Commerce”的参与条款,该条款可查阅于 https://www.fairness-im-handel.de
卖方既无义务也无意参与由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主持的争议解决程序。